思维过程是证明过程的逆序,即“要证……只需证……”
先从下往上写出思维过程,再从上到下写出证明过程。
$A_1:A\to(B\to A)$
“砍头”公理:要证 $B\to A$,只需证 $A$。
运用条件:前后件没有关系,或者后件本身就是永真式
$A_2:(A\to(B\to C))\to((A\to B)\to (A\to C))$
“共享前件”公理:可以将共同的前件提取出来
运用条件:需要证明的式子的前后件有共同的前件,那么可以将前件提出来;如果是有共同的后件,可以对每个部分取逆得到共享前件的式子,再使用 $A_2$
$T_1:\quad\vdash A\to A$
$T_2:\quad if \vdash A\to (B\to C), then \vdash B\to (A\to C)$
$T_3:\quad \vdash (A\to (B\to C))\to (B\to (A\to C))$
作用:调换两部分的位置
运用条件:形如$A\to(B\to C)$都行